GPS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终端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车辆GPS监控系统平台的运行、日常管理,充分发挥车辆GPS监控系统监控、调度、限速等管理作用,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条 配备专人负责GPS监控平台的管理工作,保证平台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二条 监控人员每日上班时间检查监控平台在线情况,发现问题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条 监控人员要定期向上级反应车辆监控情况,并做好相关资料台帐。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条 驾驶人员要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之始终处于工作正常状况。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及时进行维护。
第五条 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第六条 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第七条 GPS监控人员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无故损坏设备设施或擅自关闭设备,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根据规定将对主要责任人实施除名或车辆停班整改。
第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记录,填写《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记录》对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再进行记录。
第九条 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发短信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第十条 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1000元罚款,并将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发生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凡由GPS监控中心发现超速,超载乘客行驶、疲劳驾驶的或接到违章汇转的,初次发生的处200元罚款,第二次发生的处500元罚款,发生三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职进行再教育,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凡由GPS监控中心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违规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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