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2.1公司车队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运行车辆的限制速度;
2.3驾驶员职责: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车队联系维修商。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GPS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公司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安装GPS,由运营商规范安装。
3.2管理要求:
1)长途车出车前应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才能出车;
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3)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收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由押运员操作,或停车阅读;
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5)车辆在行驶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监控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6)车辆在行驶中出现紧急情况(如抛锚或抢劫)时,驾驶员以手动或脚踏报警器2秒钟,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打开车载终端的监听功能,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理险情,除遇紧急情况,一般情况不要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7)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规车辆;
4.2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运行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 4.4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光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2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车辆;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给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员及时发送短信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2)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
3)监控时脱岗的;
4)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
5)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
6)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终端规定的;
7)驾驶员超速行驶和收到监控中心信息后仍超速的;
8)驾驶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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