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GPS设备管理办法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2、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各级部门和驾驶员职责
㈠ 监控室职责
⒈ 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负责终端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⒉ 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㈡ 驾驶员职责
⒈ 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⒉ 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⒊ 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⒋ 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㈠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定点停放、车门非正常、长时间着车等监控。
⒈ 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启动车辆后验视设备,确认设备齐全有效、外观完好。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以便通知市平台及时进行维护;
⒉ 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⒊ 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各级主管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⒋ 驾驶员或车上乘坐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以免日后影响判断,贻误警情。
㈡ GPS报警设置
⒈ 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的时速设置为准;
⒉ 超范围报警:按照作业计划规定的相对固定的行驶路线设置围栏范围,各车辆凡是超范围行驶的,必须事前报公司安技科备案(特殊情况可通讯联系);
⒊ 违规静驶报警:监控车辆是否存在非工作原因长时间着车的情况。对于发现长时间着车造成成本浪费情况的将对责任人予以考核;
⒋ 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要求发生上述问题时要***时间向本部门主管逐级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和扩大损失与影响。
㈢ 报警的处理,公司再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
⒈ 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
⒉ 超范围报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履行派车手续。遇特殊情况时,驾驶员要先请示相关领导;
⒊ 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
⒋ 定点停放:发现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驾驶员进行纠正。
四、违章行为及处罚
⒈ 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有意遮挡天线,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⒉ 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
⒊ 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⒋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⒌ 违章处罚:以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和GPS监控系统的违章行为的回放记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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